(2016)黑0707民初17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3-1)
(2016)黑0707民初17號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被告張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訴被告張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程某某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程某某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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