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7民初4號
——黑龍江省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2016-1-11)
(2016)黑0707民初4號
原告息某某,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現住伊春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息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現因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息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承擔50%。
審判員 劉養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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