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刑初16號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黑0902刑初16號
公訴機關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66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2015年9月4日因涉嫌詐騙被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新興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七臺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詐騙一案,由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七新檢公訴刑訴(2015)第158號起訴書于2015月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新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金榮、代理檢察員高海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4年9月,被告人何某謊稱郵政儲蓄銀行有優惠政策,還款一萬元可以免三個月利息,騙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幣1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2.2014年9月,被告人何某謊稱郵政儲蓄銀行有優惠政策,還款一萬可以免三個月利息,騙取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1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3.2014年10月,被告人何某謊稱幫助被害人姜某到信用社儲蓄銀行還貸款,騙取姜某人民幣30000元,贓款被其揮霍。
綜上,被告人何某共實施詐騙犯罪3起,犯罪數額50000元。
經偵查,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8月26日被公安機關在遼寧省沈陽市棋盤山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處罰金。
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未發表求刑意見。且有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分局刑警大隊制作的《受案登記表》,沈陽市第一看守所制作的《羈押證明》,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棋盤山治安派出所制作的《抓捕經過》,被害人田某某、劉某某A、姜某的陳述筆錄,證人鄭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收條,沈陽市第一看守所羈押證明,被告人何某的戶籍證明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何某在庭審中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責令被告人何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0.00元:其中返還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幣10000.00元;返還被害人劉某某A人民幣10000.00元;返還被害人姜某人民幣3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長林
代理審判員 崔本峻
代理審判員 陳香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森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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