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2刑初54號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2016-5-5)
(2016)黑0902刑初54號
公訴機關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197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于2015年8月20日因詐騙被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公安分局取保候審至今。
被告人常某某詐騙一案,由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七新檢公訴刑訴(2016)第1號起訴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新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蓋國明、代理檢察員李弘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偵查,被告人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采用虛構事實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常某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其處罰。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被告人常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其能返還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上述犯罪及量刑事實被告人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未發表求刑意見。且有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分局受案登記表,七臺河市公安局新興分局到案經過,被害人丁某某、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陳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房屋買賣合同,諒解書,收條,被告人常某某的戶籍證明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經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常某某返還大部分贓款,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長林
代理審判員 崔本峻
代理審判員 陳香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森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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