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33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6-6-17)
(2016)黑2701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XX,男。2015年3月1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抓獲并羈押于伊春市看守所,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25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XX犯詐騙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成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孔XX謊稱自己能夠為他人辦理駕駛證,先后多次騙取他人人民幣177500.00元,孔XX將此款揮霍并潛逃。案發后,孔XX的親屬將贓款返還劉某某。
經偵查,被告人孔XX于2015年3月17日在伊春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孔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孔XX揭發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孔XX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孔XX對其朋友李XX謊稱自己能夠為他人辦理駕駛證,讓李XX幫助聯系需要辦駕駛證的人,李XX找到劉XX讓其幫助聯系,劉XX找到十余名欲辦駕駛證的人后,先后多次交給孔XX辦事款人民幣177500.00元,孔XX將此款揮霍并潛逃。案發后,孔XX的親屬將贓款返還劉XX。
經偵查,被告人孔XX于2015年3月17日在伊春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再查,被告人孔XX到案發后,能夠揭發他人犯罪,已經查證屬實。
上述犯罪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書證有存款明細、收條、發破案報告、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
證人李XX的證言;
被害人劉XX的陳述:
被告人孔XX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孔XX能夠揭發他人犯罪,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行為,又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將所騙得的贓款,已由親屬悉數返還了被害人,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孔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延成
審 判 員 劉 荃
人民陪審員 劉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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