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刑初23號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黑2701刑初23號
公訴機關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住加格達奇區,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以大加檢訴刑訴(2016)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鳳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加格達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春,被告人王XX在加格達奇林業局大子楊山管護區88、89林班內毀壞林地六處,經鑒定毀壞林地面積共計1.71公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當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XX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春,被告人王XX在加格達奇林業局大子楊山管護區88、89林班內毀壞林地六處,經鑒定毀壞林地面積共計1.71公頃。
經偵查,被告人王XX于2015年11月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經當庭質證查實,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書證到案經過、檢測報告、戶籍證明等;
證人王XX等人的證言;
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
加格達奇林業局資源林政管理科鑒定書;
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分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林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被毀面積達1.71公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應依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延成
審 判 員 劉 荃
人民陪審員 劉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尹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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