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83號
——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6-22)
(2016)吉0302刑初83號
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刑檢刑訴[201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邵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偽造四平市鐵西區鸚鵡地板商店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反擔保人(譚某、朱某某)的四平市第六中學校工資工作證明等假手續,以藏某某(另案處理)為借款人的身份向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貸款,通過該中心為其擔保從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貸款八萬元人民幣,藏某某在取得貸款后全部交給被告人王某某,到期后經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多次催繳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以藏某某名義主動歸還一萬元,剩余七萬元一直未還,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1.報案經過、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戶籍信息、自然人借款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反擔保合同、代償保證書、個人借款合同、四平市第六中學的證明、營業執照、個體戶信息、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代藏某某向德豐村鎮銀行還款的證據等;2.證人張某、高某某、朱某某、譚某的證言;3.被害單位工作人員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藏某某(另案處理)的供述與辯解;6.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集體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但辯稱其未偽造營業執照及第六中學校印章。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偽造四平市鐵西區鸚鵡地板商店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反擔保人(譚某、朱某某)的四平市第六中學校工資工作證明等假手續,以藏某某(另案處理)為借款人的身份向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貸款,通過該中心為其擔保從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貸款八萬元人民幣,藏某某在取得貸款后全部交給被告人王某某,到期后經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多次催繳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以藏某某名義主動歸還一萬元,剩余七萬元一直未還,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報案經過、受案登記表,綜合證實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的工作人員許某某報警稱,藏某某以下崗職工身份向其單位申請貸款擔保,還款日期已過,藏某某不還款,人也找不到,公安機關初查后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偵查。
2.歸案情況,證實2015年12月3日上午10點左右,通過信息平臺、情報分析等技術手段得知王某某的電話信息,通過與本人聯系,讓其到仁興派出所,通過訊問,該人對詐騙一事供認不諱。
3.被告人王某某戶籍信息、無前科劣跡證明,證實被告王某某系成年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無前科劣跡。
4.情況說明、報告單,綜合證實藏某某正在懷孕期間,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
5.自然人借款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朱某某反擔保合同及代償保證書、譚某反擔保合同及代償保證書、個人借款合同,綜合證實藏某某以失業人員身份、創業開辦鸚鵡地板專賣店為由向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申請擔保,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為藏某某向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貸款人民幣8萬元提供擔保,朱某某、譚某為藏某某向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
6.營業執照、個體戶信息,綜合證實藏某某的營業執照系偽造,其不是四平市鐵西區鸚鵡地板商店的經營者。
7.四平市第六中學校證明,證實譚某、朱某某不是四平市第六中學校職工,工資證明、代償保證書、財物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均不是本人簽字,公章也不是該單位真實公章。
8.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代償保證書上的“四平市第六中學校”公章印文與提供同時期蓋印的樣本,公章印文進行比對,檢驗鑒定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9.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代藏某某向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還款的證據,證實2014年6月9日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向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代償人民幣80762元。
10.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王某某和藏某某還款情況的說明,證實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為藏某某在德豐村鎮銀行代償貸款本金8萬,在派出所報案后王某某償還1萬元,
11.被害單位(工作人員許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15日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為藏某某向四平鐵東德豐村鎮銀行擔保的貸款還款期限已過,藏某某逾期不還款,其提供的反擔保人譚某、朱某某不是四平市第六中學職工,催繳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表明藏某某貸款由其代償。
12.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張某在四平市第六中學校工作,不認識譚某、朱某某,代償保證書經辦人簽字不是其簽署。
13.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四平市鸚鵡地板商店的法人代表是其本人。
14.證人朱某某、譚某的證言,證實朱某某、譚某為被告人王某某貸款提供反擔保,但其沒有提供反擔保工資證明。
15.藏某某的供述,證明其于2012年5月以其下崗職工身份為被告人王某某向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貸款人民幣8萬元,反擔保人及相關手續均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
1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供認2012年5月讓藏某某為其貸款人民幣8萬元,反擔保人及相關手續由其提供,部分手續系其偽造。
以上證據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證明本院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擔保中心申請貸款逾期不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且部分返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7萬元給被害單位四平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馮井艷
審 判 員 張英男
人民陪審員 王建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蔡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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