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刑初字第150號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3-30)
(2015)伊刑初字第15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伊通滿族自治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3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公訴刑訴[2015]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公訴機關補充偵查,該案延期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紅樂、助理檢察員劉波、書記員姜潼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經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因該案證據發生變化,故公訴機關決定對被告人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公訴機關撤訴。
審 判 長 管 平
審 判 員 張麗梅
人民陪審員 關文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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