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刑初50號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2-19)
(2016)吉0323刑初50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現住伊通滿族自治縣。2008年4月22日因犯故意毀財罪被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伊通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刑訴[201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商玉恩、助理檢察員王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中旬,被告人岳某某與朋友李某甲(自然情況不詳)預謀以”北京賽車”網絡結果投注的形式組織設置賭局,李某甲聯系長春市人王某某、寇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由王某某和寇某某提供網站及賭博用具,指導、管理電腦賬號,下注行賭,岳某某在本縣莫里青鄉街道自家塑鋼門窗商店內,安裝電視、電腦和圖表等賭博用具,登陸北京賽車網站、賬號,通過顯示器、賽車結果走勢表,每5分鐘1輪,投注1次,以押單雙、大小、冠軍車為賭注,組織吸引他人參與賭博。
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6月初,岳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寇某某每天(期間停賭2、3天)組織吸引4至8人參與賭博,期間因李某甲和長春的人發生發生矛盾退出賭局,賭局設置初期,岳某某幫助王某某等人管理賭局,岳某某獲得了北京賽車的網址和賬號后,由其獨自管理,接發賭資,期間獲得賭資一萬八千多元錢,獲利四千元左右。
上述事實,被告人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收繳物品清單,罰沒收據,情況說明,行政執法卷宗,電子數據勘查資料,現場執法視頻,證人孟某某、張某甲、李某乙、張某乙證言,被告人岳某某供述,審訊同步錄音錄像,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單,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岳某某利用網絡賽車,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視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罪)、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期限)、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張麗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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