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40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28)
(2016)吉0402刑初40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遼源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遼源市西安區我的家園C18號樓3單元501室。2015年11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遼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月13日經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1月15日經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付某某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位數為5318的信用卡,后進行透支消費使用,至2015年6月共透支本金11,942.41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案發后,透支款項歸還銀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任某某證言:在我家大門上見到銀行催繳還款通知單,然后告訴了我兒子付某某。
2、證人劉某某證言:2013年付某某在我行辦理一張信用卡,透支本金11,942.41元,經多次催收仍不償還。
3、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證明,付某某自然情況;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1月25日將付某某抓獲;中國銀行信用卡辦理相關手續、交易記錄、催收記錄、報案材料、照片證明,付某某辦卡、透支、銀行催收經過;情況說明證明,銀行欠款本息已還清。
4、視聽資料:被告人付某某供述。
5、被告人付某某供述:2013年11月8日,在中國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后進行透支消費使用,至2015年6月共透支1萬多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催繳,無力償還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對所提供的證據也沒有異議,有證人證言證實付某某惡意透支的事實,并有書證、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證明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資認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付某某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余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姚冬梅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劉延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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