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41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16)
(2016)吉0402刑初41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遼源市。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3月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檢刑訴(2016)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牟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4月,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向陽路支行辦理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卡號:×××),并對該卡進行透支使用。截至2015年8月,透支本金人民幣49,996.89元,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案發后透支款已全部歸還銀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向陽路支行辦理卡號為×××的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對該卡進行透支使用。截至2015年8月,透支本金人民幣49,996.89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拒不歸還。2015年11月1日,郭某某償還透支款79,360.89元,透支款已全部歸還銀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信用卡申請表,證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在中國銀行遼源分行辦理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報案材料,證明持卡人郭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10月30日惡意透支79,360.89元,經銀行催收人員多次催收拒不歸還的事實。
3.信用卡交易記錄,證明郭某某信用卡使用情況。
4.信用卡催收記錄、信用卡透支催繳還款通知書、照片,證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多次對郭某某電話及上門催收的事實。
5.證人徐某某證言、信用卡透支欠款說明,證實郭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在中國銀行辦理環球通銀聯卡,截止2015年9月28日欠款本息合計79,360.89元。
6.已還清款項說明,證明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償還透支款79,360.89元,透支款已全部歸還銀行。
7.證人劉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郭某某在其揚子地板商店刷卡提取現金的事實。
8.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3年年初,他在遼源市中國銀行辦理可透支的白金信用卡。至2015年10月31日他分7次共透支了約4萬元用于做買賣及購買彩票,經銀行多次催繳,仍無能力償還。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認證,被告人郭某某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所舉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獲取,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實指控的事實,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第五十二條罰金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文東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人民陪審員 王德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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