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刑初37號
——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2016-3-14)
(2016)吉0402刑初37號
公訴機關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住遼源市。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批準逮捕。現羈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公訴刑訴(2016)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曉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于2015年10月17日2時許,因吸毒后產生幻覺,認為被害人董某某跟蹤自己,遂竄至董某某停在本市老客運站6號門附近的出租車(吉D—T5519)上,為查看其手機,強行搶走董某某手中的金色蘋果5S手機,后將該手機丟棄。經鑒定,被搶手機價值1700元。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2時許,吸毒后與他人搭乘被害人楊簿鑫的出租車(吉D—37911)時,持其攜帶的菜刀將楊簿鑫砍傷,經鑒定,楊簿鑫傷情屬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就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董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10月17日1時30分許,在本市老客運站6號門附近準備交車(吉D—T5519出租車)時,一男子上車說“你跟蹤我干啥”,還打110報警,要查看其手機,并強行搶走其手中的金色蘋果5S手機。
2、被害人楊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10月19日2時許,駕駛出租車(吉D—37911)時,被一持菜刀男乘客在乘車途中砍傷的事實。
3、證人于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10月16日23時許,吳某某給其打電話說要查看誰在偷聽二人說話,二人在七夕賓館開好房間,吳某某開車拉著其在客運站附近時,說有一個出租車司機在跟蹤二人,把司機的手機搶過來。2015年10月18日10時許,吳某某開車拉著其與吳某某的媳婦王某某上了一輛出租車,吳某某持菜刀砍了司機好多刀,并把車開到遼源市公安局。其猜測吳某某應該是吸毒之后產生的幻覺。
4、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案發當日與吳某某及吳某某一女性朋友(于某某)乘坐出租車,吳某某說有人監控他,車上有竊聽器,持菜刀將司機砍傷,又將車開至遼源市公安局,跑進公安大廈里面的事實。吳某某老說有人監控他,全家電話號都被監控了。
5、證人焦某某證言,證實其是遼源市公安局門衛,2015年10月19日2時35分許,門口來一輛出租車,下來兩女一男,男子身上都是血,女子說要報警,又下來一男子手中拿把菜刀也喊要報警,并跑進公安局大樓內,把三樓展柜內液壓鉗拿走的事實。
6、被告人吳某某作案工具、作案著裝照片。
7、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8、公安機關扣押、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扣押吳某某在遼源市公安局大樓內拿走的液壓鉗。
9、現場檢測報告書,檢驗結果吳某某2015年10月19日尿液檢測樣本呈陽性,證實其在案發前有吸食毒品行為。
10、辨認筆錄、視頻截圖,證實被害人楊某某辨認吳某某。
11、旅客信息證明、住宿信息,證實吳某某在2015年10月17日在旅館住宿記錄。
12、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涉案蘋果5S手機價值人民幣1700元。
13、門診診斷書,證實被害人楊某某受傷情況。
14、法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楊某某傷情構成輕傷一級。
15、視聽資料,遼源市公安局內錄像視頻光盤,證實被告人吳某某案發當日砍傷楊某某后將車開入遼源市公安局并闖入公安大廈內的事實。。
16、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證實其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后,懷疑有人跟蹤監控自己及家人,于2015年10月17日強行搶走一出租車司機手機查看,后將手機丟棄;2015年10月19日又持刀將出租車司機楊某某砍傷的事實。
綜上,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并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物證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價格鑒定意見、法醫鑒定結論書、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其當庭自愿認罪,就民事賠償其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從寬處罰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班曉偉
人民陪審員 王德智
人民陪審員 王德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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