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刑初53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6-3-10)
(2016)吉0502刑初5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住通化市東昌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5)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在通化市東昌區新站步行街“桓仁羊湯館”做代班廚師期間,趁人不備,進入飯店老板劉某某位于二樓的房間,將劉某某拎包內的人民幣2,150.00元盜走,被其用于日常花銷。2015年10月27日李某辭去代班廚師工作。同年10月30日李某再次來到“桓仁羊湯館”并借故進入劉某某房間實施盜竊時被其發現。案發后,李某返還劉某某人民幣2,200.00元并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0月23日,在通化市東昌區新站步行街“桓仁羊湯館”做代班廚師期間,趁人不備,進入飯店老板劉某某的房間,將劉某某拎包內的人民幣2,150.00元盜走,被其揮霍。2015年10月27日李某辭去代班廚師工作,同年10月30日李某再次來到“桓仁羊湯館”并借故進入劉某某房間實施盜竊時被劉某某發現。案發后,李某返還劉某某人民幣2,200.00元并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被告人李某供述,電話查詢記錄以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其系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6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鄒喜山
人民陪審員 李月樓
人民陪審員 遲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賀立輝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