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刑初13號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6-2-4)
(2016)吉0502刑初13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5歲,漢族,初中文化,住通化市東昌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分局取保候審,于2015年10月29日被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以通東檢公訴刑訴(2015)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14日20時40分許,酒后至位于通化市東昌區百貨大樓附近的肯德基快餐店就餐,在點餐過程中李某無故辱罵店內服務員,并將店內兩臺點餐用的IBM545型點餐POS機推倒在地上摔毀,店內員工報警后,李某被出警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損毀的兩臺點餐機價值人民幣15,880.80元。2014年11月18日,李某賠償肯德基快餐店經濟損失20,360.00元,獲得諒解。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電話查詢記錄和協議書等書證;證人薛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供述;價格鑒定結論書;監控錄像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14日20時40分許,酒后至位于通化市東昌區百貨大樓附近的肯德基快餐店就餐,在點餐過程中李某無故辱罵店內服務員,并將店內兩臺點餐用的IBM545型點餐POS機推倒在地上摔毀,店內員工報警后,李某被出警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損毀的兩臺點餐機價值人民幣15,880.80元。2014年11月18日,李某賠償肯德基快餐店經濟損失20,360.00元,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受案登記表、電話查詢記錄和協議書等書證;
2.證人薛某證言;
3.被告人李某供述;
4.價格鑒定結論書;
5.監控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獲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經合議庭評議并報本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第4次會議討論并作出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崔 敏
人民陪審員 郭玟希
人民陪審員 遲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姜禹含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