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92號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2016-6-28)
(2016)吉0521刑初9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通化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生科科長,住通化市東昌區。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通化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于2016年5月16日被通化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檢察院以通縣檢刑檢刑訴[2016]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于洋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宗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擔任通化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生科科長,負責通化市離休干部醫療費用報銷的復審工作期間,未按照職責和相關規定對經辦人羅某某(另案處理)提交的離休干部醫療費的初審報銷材料的規范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致使羅某某利用虛假票據騙取醫療費共計人民幣57.9萬余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案發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動向紀委、檢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并有自首說明、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跡證明、公務員職務任免審批表、關于收回離休干部報銷說明、通化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基層衛生科主要職能、長期異地居住離休干部醫療費報銷程序、離休老干部醫藥費報銷明細表、通化市離休干部醫療票據審批單、查封扣押清單等書證;證人遲某某、車某某、侯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筆錄和當庭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曹某某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犯罪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玩忽職守罪、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第三十七條非刑罰處理方法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于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鄒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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