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2刑初7號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基層法院(2016-5-12)
(2016)吉7602刑初7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01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以白檢刑訴(2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洪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楊某某開三輪車去白石山林業局雙山林場20林班22小班國有林內揀燒柴,用手鋸采伐了三棵水曲柳,根徑分別為10厘米、12厘米、18厘米,合立木材積0.1435立方米。經鑒定:三棵水曲柳樹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楊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于某某、史某某的證言,林地權屬林木生態屬性鑒定意見,采伐現場勘驗筆錄、檢尺野帳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白石山林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楊某某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指控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應從嚴懲處,考慮到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與白石山林業局雙山林場已簽訂了復綠補種協議,并交納了履約保證金,能夠積極賠償國家資源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判處。本院已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對被告人楊某某進行社區矯正評估,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社區矯正。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執行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憲昌
審判員 權 喜
審判員 呂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李 喆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