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2號之一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7-15)
(2016)吉7605刑初12號之一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吉林省撫松縣人,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吉林省撫松縣人,住吉林省撫松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吉林省靖宇縣人,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吉7605刑初12號刑事裁定,對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的被告人鄭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犯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一案中止審理。
經查,因被告人郭某某疾病已治愈出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高玉玲
代理審判員 蓋東升
代理審判員 劉 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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