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22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6-29)
(2016)吉7605刑初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審;于2016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蓋步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晚,被告人劉某某利用鐵夾子將到家中吃雞的豹貓夾住后,用鐵鍬將豹貓打死并剝皮食用。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打死的豹貓被列入《瀕危野生動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2015)。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某作案現場的勘查記錄、豹貓毛皮、鐵夾子、鐵質扒皮刀、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檢測中心出具的動鑒字(2016)第18號鑒定報告、扣押物品清單、證人初某某的證言及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豹貓一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起因、情節,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所在社區對其調查評估認為,監管風險可控,適合社區矯正,對其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 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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