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19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6-7)
(2016)吉7605刑初19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于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蘇曉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1月中旬,攜帶作案工具,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龍灣林場施業區49林班8小班內,盜伐色樹幼樹150株、柞樹幼樹20株、椴樹幼樹85株、樺樹幼樹31株,共計286株。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使用的鐮刀、四輪農用車及盜伐的286株幼樹,三岔子林業局林業勘查設計處出具的三調鑒字(2015)刑5號涉案物品評估(鑒定)報告、三調鑒字(2016)刑18號涉案物品評估(鑒定)報告,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盜伐幼樹檢尺野帳,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盜伐幼樹286株,數量已達較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與被害單位簽訂了“復綠補種”賠償協議,并表示愿意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作案使用的農用四輪車系其本人所有,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玉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 周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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