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6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3-23)
(2016)吉7605刑初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伐林木罪,于1998年7月2日被吉林省三岔子林區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蓋步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自家搭建木耳棚子缺少木材。11月下旬,王某某攜帶著手鋸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新勝林場施業區160林班5小班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水曲柳樹6棵,合立木蓄積0.0930立方米。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指認的物證照片、證人孫某某的證言、三岔子林業局林業勘察設計處三調鑒字(2016)刑2號涉案物品評估報告、木材檢尺野帳計算表,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案發后,被告人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并主動預交罰金保證金,自愿與被害單位簽訂了復綠補種賠償協議,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社區對其調查評估認為,監管風險可控,適合社區矯正。綜上,對其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玉玲
審 判 員 李 君
代理審判員 劉 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周慶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