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5刑初2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3-21)
(2016)吉7605刑初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吉林省靖宇縣人,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9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逮捕。現羈押于臨江森林看守所。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下旬期間,被告人胡某某攜帶作案工具,先后三次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三道湖林場施業區36林班5小班內,非法采伐黃菠欏樹8棵,合立木材積1.0501立方米,將伐倒的黃菠欏樹的樹皮全部扒掉,曬干后裝入編織袋內放在家中。
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出示的證據有: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報告,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并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未提出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攜帶作案工具,先后三次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三道湖林場施業區36林班5小班內,非法采伐黃菠欏樹8棵,合立木蓄積1.0501立方米。將伐倒的黃菠欏樹的樹皮全部扒掉,曬干后裝入編織袋內放在家中。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經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和技術照片,證實了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伐黃菠欏樹的現場情況。
2.木材檢尺野帳,證明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伐黃菠欏樹8棵,合立木蓄積1.0501立方米。
3.三岔子林業局林業勘察設計處三調鑒字(2015)刑1號檢驗報告,證實了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林木8棵,權屬為國有,樹種是黃菠欏樹,為自然生長的野生樹木。
4.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扣押決定書,證實了公安機關扣押作案工具手鋸一把,黃菠欏樹皮三編織袋。
5.證人胡某甲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在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扛了一袋黃菠欏樹皮回家的事實。還證明了公安人員到被告人胡某某家搜出了三編織袋黃菠欏樹皮的事實。
6.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5年7月下旬,我為了扒黃菠欏樹皮賣錢,拿著自家的手鋸,來到我家前山的林子里找黃菠欏樹。第一次伐了三四棵黃菠欏樹,我將伐倒的樹用手鋸尖將樹皮扒下來,然后裝編織袋扛回家。隔了兩三天,我又來到第一次伐樹的地方,我用手鋸伐了兩棵樹,其中一棵長了三個樹杈,我同樣用手鋸尖扒下樹皮,裝袋扛回家。第二天,我第三次來到前兩次伐樹的地方,用同樣的方法將樹伐倒,這次伐了三四棵樹,用手鋸扒下樹皮,裝編織袋扛回家。
以上證據被告人胡某某均未提出異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應予以采納,且證據之間相互吻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國家造成損害,認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作案工具手鋸一把、黃菠欏樹皮三編織袋,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高玉玲
代理審判員 蓋東升
代理審判員 劉 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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