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22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6-1-26)
(2015)江林刑初字第22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黑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區。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人,住白山市江源區。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灣溝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林檢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適用簡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為本案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黑某某為撿燒柴,攜帶作案工具私自來到灣溝林業局灣溝林場施業區17林班8小班內,用油鋸伐倒2棵水曲柳樹,下成1-2米長的件子。同日,被告人李某某為撿燒柴攜帶作案工具私自來到灣溝林場施業區17林班8小班內,看見黑某某正在裝車,就讓黑某某用油鋸給他伐了2棵水曲柳樹,下成1米長的件子。二人裝完車下山時被林場的護林員發現。
綜上,被告人黑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伙同李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共計4棵,合立木材積1.7670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黑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合立木材積0.6365立方米。案發后,木材被收繳,返還灣溝林場。被告人黑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并認為,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自到國有林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黑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處罰。
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供認末提出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黑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為撿燒柴,開自家五星牌農用三輪車攜帶油鋸,到灣溝林業局灣溝林場施業區17林班8小班內(灣溝林業局老液化氣站對面山),由于未能撿到燒柴,便在該林班內用油鋸伐倒2棵水曲柳樹,截成1米長的件子15件,截成2米長的件子2件。被告人李某某為撿燒柴開自家五星牌農用三輪車也來到該林班,看見黑某某正在裝車,便提出要點件子,黑某某不同意給,李某某在黑某某伐樹20米遠處見有2棵水曲柳樹,就讓黑某某用油鋸給他伐倒,下成1米長的件子16件。二人裝完車,在往回運的路上被林場的護林員發現,將車及木材開回林場,并讓二被告人到林場接受處理,二人逃往外地。案發后,木材被收繳,返還灣溝林場。二被告人于2014年12月2日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李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被青島公安處乘警支隊在k1138次列車上抓獲;被告人黑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綜上,被告人黑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與李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共計4棵,合立木材積1.7670立方米;被告人李某某與黑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2棵,合立木材積0.6365立方米。
上述事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有:
1.灣溝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20日和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現場勘查記錄、技術照片和林木伐根檢尺野帳,證實了黑某某和李某某在灣溝林業局灣溝林場施業區17林班8小班內,非法采伐水曲柳樹4棵,伐根徑級為:28公分、30公分、34公分、40公分粗。
2.灣溝林業局林業森林資源管理處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鑒定意見書:灣溝林業局灣溝林場施業區17林班8小班,被盜伐4棵水曲柳樹,為天然林內生長的原生水曲柳,國家保護等級為Ⅱ級。
3.灣溝森林公安分局于2014年10月22日和2014年11月12日作出三份的扣押決定書,對黑某某和李某某非法采伐水曲柳樹時,使用的運輸工具兩輛五星牌農用三輪車以及黑某某使用的油鋸一臺,決定予以扣押。
4.灣溝林業局灣溝林場于2015年6月9日出具收條:收到灣溝森林公安分局返還黑某某、李某某盜伐水曲柳原木1米長31件,2米長2件,合計33件,原木材積1.415立方米。
5.證人劉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5日上午9時左右,接到舉報說在小西溝右側的崗梁上有人盜伐林木,劉某乙經理讓我和姜某某、江某某、崔某某開車到現場看看,我們見山上林木被盜伐,當我們走到山下時見有兩臺三輪摩托車蓋的苫布,車上裝的都是水曲柳,這時劉經理也趕到了,我們準備往回推車時。過來兩個人,有一個是汽運公司李某某,說車是他的。劉經理將他們的車鑰匙要下,我們把車開回林場。
6.證人劉某乙于2014年10月17日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5日上午,林政組長劉某甲跟我說有人舉報在小西溝右側的崗梁上有人盜伐林木,我讓他和姜某某、江某某、崔某某開車到現場看看,11時劉某甲打電話說有兩臺三輪摩托車蓋的苫布,車上裝的都是水曲柳,這時我也趕到了,我們準備往回推車時。過來兩個人,有一個是灣溝林業局汽運公司李某某,說車是他的。我將他們的車鑰匙要下,我們把車開回林場,讓他們到林場接受處理,后來再沒見到他們。
7.證人江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15日上午9點鐘,林政組長劉某甲跟我和姜某某、崔某某說林場17林班有油鋸聲,可能有盜伐木材的,便領我們到該林班,看見林木被盜伐,我們下山在道邊見有兩臺三輪摩托車蓋的苫布,車上裝的都是水曲柳,這時劉某乙經理也趕到了,我們準備往回推車時,過來兩個人,有一個是汽運公司姓李的,說車是他們的是撿燒柴。劉某乙經理向他們要的車鑰匙,我們把車開回林場。
8.證人姜某某、崔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的證言,均證實2014年10月15日上午9多點鐘,林政組長劉某甲跟我們說小西溝山上有人盜休木材,便領我們到該林班,看見林木被盜伐,我們下山在道邊見有兩臺三輪摩托車蓋的苫布,車上裝的都是水曲柳,這時劉某乙經理也趕到了,我們準備往回推車時,過來兩個人,有一個是叫建國的(黑某某),說車是他們的,是撿燒柴。劉某乙經理向他們要的車鑰匙,我們把車開回林場。
9.被告人黑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我今天到公安局是來投案自首,因為在2014年10月15日上午我在老液化氣站對面西山上偷木頭,我想撿點燒柴,就開三輪摩托車帶著油鋸上山了,沒撿到燒柴,就伐了2棵水曲柳樹,截成1米長的件子。在裝車時李某某撿燒柴開三輪車也上山來了,他要裝我的件子我不同意,他就在我伐樹20米遠處看見有2棵水曲柳樹,讓我給伐倒,我就用油鋸給他伐倒了,下成1米長的件子。我倆裝完車,在往回運的路上被林場的護林員發現,將車及木材開回林場,并讓我們到林場接受處理,我倆害怕就逃往外地了。
10.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我在2014年10月15日上午想撿點燒柴,我到老液化氣站對面小西溝山上,遇見黑某某正在用油鋸截水曲柳樹裝車,我想裝他剩下的木材,他不讓裝,我就在他伐樹的20米遠處,看見有2棵水曲柳樹,我讓他給伐倒,他給伐倒后,又用油鋸下成1米長的件子。我倆裝完車,在往回運的路上被林場的護林員發現,將車及木材開回林場,并讓我們到林場接受處理,我倆害怕就逃往外地了。
以上證據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均未提出異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應予以采納,且證據之間相互吻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黑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私自到國有林內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予以認定。黑某某、李某某在共同實施非法采伐2棵水曲柳樹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同,均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處罰。案發后,黑某某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并表示愿意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考慮黑某某、李某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黑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黑某某、李某某各自使用作案運輸工具五星牌農用三輪車及黑某某伐樹使用油鋸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芳勝
審 判 員 孫義軍
代理審判員 蓋東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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