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15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5-7-20)
(2015)江林刑初字第15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兩次攜帶作案工具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景山林場施業區54林班1小班、54林班5小班內盜伐楊樹1棵、榆樹1棵,合立木材積2.2052立方米。案發后,部分木材被收繳,返還景山林場。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筆錄,三調鑒字(2015)刑10號涉案物品鑒定意見書和盜伐林木檢尺野帳,三森公(地)扣字(2015)14號、15號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回收木材證明,盜伐林木使用的手鋸,證人汪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本案在審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能夠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林業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玉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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