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11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5-6-12)
(2015)江林刑初字第11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滿某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靖宇縣人,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靖宇縣人,農民,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曉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為割菜墩,攜帶油鋸,私自到三岔子林業局景山林場施業區94林班9小班內,盜伐椴樹1棵,合立木材積2.1756立方米,價格為人民幣3023.61元。割成9個菜墩,運至武某某家。
上述事實,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作出的現場勘查記錄、技術照片、盜伐林木伐根檢尺野帳、涉案物品評估意見書以及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鋸等證據;證人滿某A的證言;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且證據之間相互吻合,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某、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擅自到國有林內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予以認定。被告人滿某某是盜伐林木的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負主責,應以主犯處罰;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武某某主動賠償損失人民幣3000元,并表示愿意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滿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武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三、滿某某作案工具油鋸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芳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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