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林刑初字第8號
——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2015-5-14)
(2015)江林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吉林省靖宇縣人,小學文化,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漢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學文化,無職業,住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審。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以江源林檢刑訴(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江源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為自家打燒柴,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攜帶作案工具,私自進入三岔子林業局新勝林場施業區117林班6小班內盜伐楊樹2棵,合立木材積4.2417立方米。木材損失價值人民幣2250.27元。案發后,木材被收繳。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現場勘查記錄、三調鑒字(2015刑)3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意見、回收木材收條、盜伐林木使用的油鋸、證人王美玲的證言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私自到國有林內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案發后,二被告人于2015年2月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并主動退賠了全部木材損失,對此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三、作案使用的油鋸一臺,系被告人姜某某個人所有,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高玉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