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民申175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7-28)
(2016)滬01民申1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羅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莉莉(系羅某甲之母),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陸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羅某甲(系陸某某之父)。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羅非,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玉霞,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羅某甲、陸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羅非用益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4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羅某甲、陸某某申請再審稱:1、其二人自出生起戶籍就報入上海市徐匯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并居住于該房屋內,故其二人系涉案房屋的法定同住人,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2、依據(jù)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涉案房屋的買賣更不應影響其同住權;3、就涉案房屋,余莉莉、羅某甲母子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在有關房屋交易中心備案,在此情況下,羅非將涉案房屋出賣給案外人后承某系惡意串通。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之規(guī)定,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裁定再審。
羅非提交意見稱:1、涉案房屋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判歸其所有,其有權處分該房屋,羅某甲和陸某某在該房屋中無居住權;2、涉案房屋由其出售,權利人于2015年5月13日變更為案外人;3、余莉莉與羅某甲就涉案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jīng)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據(jù)此,其認為一、二審判決無不當,請求駁回羅某甲、陸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涉案房屋經(jīng)人民法院判歸羅非所有后,該房屋權利人變更登記至羅非名下;之后,羅非又將該房屋出售給案外人,現(xiàn)該房屋已經(jīng)登記至案外人名下。羅某甲、陸某某向羅非主張該房屋的居住權,并要求入住該房屋已無實現(xiàn)可能,故一審駁回羅某甲、陸某某之訴訟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均無不當。另外,余莉莉和羅某甲在有關涉案房屋判歸羅非所有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后就涉案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亦已被人民法院判決為無效,故羅某甲、陸某某主張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羅某甲、陸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一、二審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故其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裁定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羅某甲、陸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陶永信
審 判 員 周 翔
審 判 員 毛慧芬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茅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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