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141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6)遼0202刑初字14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1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8月9日19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明鶴街1-3號樓下,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李某某持鎬把與趙某某廝打,在廝打中趙某某右手腕骨折。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所受外傷符合外力作用形成特征,其右腕部外傷致右側橈骨粉碎性骨折,屬輕傷一級。2016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歸案。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劉一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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