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119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4-27)
(2016)遼0202刑初11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16日6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在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X號X室內,趁被害人張某、白某某和王某睡覺不備之機,將張某放在枕頭旁充電的蘋果6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400元)、白某某放在枕頭旁充電的步步高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0元)、王某放在枕頭旁的ipadair2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400元)盜走。同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現已返還贓款、贓物,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有自愿認罪,返還贓款、贓物;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孟某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劉洪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姜 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