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第77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4-1)
(2016)遼0202刑初字第77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16日0時55分許,被告人郝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在大連市中山區五惠路橋上逆向行駛與沿五惠路橋由南向北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受傷。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山大隊認定,郝某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法醫檢驗,被告人郝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0.09mg/100ml,其行為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具有自愿認罪、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郝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梁永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姜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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