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300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8-17)
(2016)遼0204刑初30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6年2月6日因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6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史曉丹,遼寧利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3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汪輝、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于2016年2月5日19時30分許,駕駛轎車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新橋街鐵路8號樓旁發生交通肇事,被告人孫某被民警帶至警車上,其欲下車被巡防隊員阻止,便用拳頭將李家街派出所巡防隊員谷某某面部打傷,致被害人谷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其損傷程度經法醫鑒定屬輕傷二級,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其損傷程度經法醫鑒定屬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賠償被害人谷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5萬元,并已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谷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某、王某某、吳某某的證言、病志、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孫某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應予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因被告人孫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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