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80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8-8)
(2016)遼0204刑初18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住大連市西崗區。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經該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經該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孫景利,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于2015年7月16日10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綠波路44號附近路段,因交通讓行與姚某某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被告人王某甲摟住被害人姚某某脖子,被告人王某某拳打腳踢被害人姚某某頭面部,致被害人姚某某左側額竇前壁凹陷性骨折,及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分別屬輕傷一級和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賠償被害人姚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姚某某的陳述、刑事技術鑒定書、醫療病志、收條、諒解協議、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應予刑罰處罰。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行為視為自首,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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