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25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8-3)
(2016)遼0204刑初225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經該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周育、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22時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安路99號福佳新天地D座路邊停車場,因瑣事與王某某發生廝打,被告人李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左踝外傷致左腓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并已取得對方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嚴某、周某某的證言、病志、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諒解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李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視為自首,其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李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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