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63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11-4)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635號
原告黃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沈某某,男,1952年4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顧某某。女,1956年4月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X弄XXX號XXX室。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訴被告沈某某、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沈某某、顧某某的存款人民幣357,000元或同等價值財產(chǎn),并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被告沈某某、顧某某價值人民幣357,000元的財產(chǎn)。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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