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1258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3-21)
(2016)滬0115民初12584號
原告張某甲,男,1964年11月17日生,漢族。
被告秦某某,女,1963年5月28日生,漢族。
被告張乙,男,1988年1月3日生,漢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張某甲訴被告秦某某、張乙分家析產糾紛一案后,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繳納本案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夏振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樓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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