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2544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4-18)
(2016)滬0115民初25449號
原告李某,男,1981年10月3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吳某,女,1988年1月17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韓鏹,上海徐偉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思浩,上海徐偉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李某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宣志鴻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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