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6刑初42號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7-11-24)
(2017)黑0506刑初42號
公訴機關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女,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2017年8月8日因涉嫌盜竊被雙鴨山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審。
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雙寶檢刑訴(2017)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雙鴨山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建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7日14時許,被告人何某某在雙鴨山市寶山區七星奇特超市購物結賬排隊時,看見前面付款的被害人宋某將其華為牌暢想5S金色手機(價值人民幣500元)交由爺爺宋某乙保管,二人在爭搶付賬時宋某乙將手機放在收銀臺處,何某某見狀用其購買的酸奶盒遮擋,并用其錢包掩蓋盜走,宋某與宋某乙結賬后離開超市。張某得知女兒宋某手機丟失后通過調取超市監控錄像發現何某某盜走手機,于是電話詢問何某某,何某某承認并于16時許將手機返還至張某經營的火療店。
被告人何某某于案發后即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某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公安機關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失主宋某的陳述,證人宋某乙、張某的證言,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雙鴨山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指認照片,戶籍證明,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本案事實的指控和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建議判處被告人何某某管制或單處罰金或免于處罰的量刑意見正確,予以采納。據此,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1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頁無正文)
審判員 孫敬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宗 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