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05刑初396號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2017-11-16)
(2017)魯0105刑初396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戶籍地山東省陽谷縣,暫住濟南市天橋區(qū)。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宮世紅,山東呂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山東省齊河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qū)分局于2017年11月3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天橋檢公刑訴(2017)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及辯護人宮世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因結算工錢等問題與被害人蔣某某產(chǎn)生矛盾。2016年12月5日1時許,在被害人蔣某某位于本市天橋區(qū)某莊122號院內的家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持空啤酒瓶將被害人蔣某某面部及腹部劃傷。其中蔣某某面部單條皮膚裂創(chuàng),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蔣某某頭部、軀干部皮膚裂創(chuàng),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6年12月24日,二被告人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系自首,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二被告人對于公訴機關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某異議,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的發(fā)生是由于被害人拖欠工錢并謾罵威脅被告人引發(fā)的,被害人對此某過錯;2、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某自首情節(jié);3、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一貫表現(xiàn)較好;4、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因此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被害人蔣某某的收到條及諒解書。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曾跟被害人蔣某某干過活,因工資結算等問題與蔣某某產(chǎn)生過節(jié)。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合謀毆打蔣某某出氣,后于次日凌晨1時30分許,竄至濟南市天橋區(qū)某莊122號蔣某某的暫住處。二人持空啤酒瓶子踹開蔣某某住的屋門進屋。被告人王某某用啤酒瓶子砸在被害人蔣某某的頭部,啤酒瓶子碎了,王某某又用碎了的啤酒瓶劃了蔣某某的腹部一下。被告人李某某持啤酒瓶砸了被害人頭部一下,后二人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蔣某某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其面部單條皮膚裂創(chuàng),經(jīng)清創(chuàng)縫合等治愈后留某皮膚瘢痕,長度為7cm,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其頭部、軀干部皮膚裂創(chuàng),經(jīng)清創(chuàng)縫合等治愈后留某皮膚瘢痕,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6年12月24日,二被告人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被害人對二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某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蔣某某陳述及書證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2月5日凌晨1時30分左右,他在暫住的天橋區(qū)某莊122號的家中睡覺,李某某和王某某手持打破了瓶底的啤酒瓶踹開房門進來,二人捅他,并用啤酒瓶往他頭上砸,他右眼眶上面、頭部后面和腹部都受傷了。對方離開后,他找同住一院的同事韓某報警。
2、證人韓某證言證明:2016年12月5日凌晨1時許,他在與蔣某某同住的天橋區(qū)某莊122號院內的房間內休息,聽到院內某摔啤酒瓶的聲音,后來蔣某某喊他求救,他到蔣某某房間見蔣某某面部和身上全是血,說被人打傷,讓他報警。他遂打電話報警。
3、證人李某證言及書證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12月4日23時許,李某某和王某某乘坐他駕駛的汽車到天橋區(qū)某莊122號,找蔣某某索要工資。王某某、李某某進院后15分鐘出來,又乘坐他的車離開。
4、書證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公安機關偵破該案及二被告人經(jīng)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的經(jīng)過。
5、書證病歷、傷情照片及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蔣某某面部單條皮膚裂創(chuàng),經(jīng)清創(chuàng)縫合等治愈后留某皮膚瘢痕,長度為7cm,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蔣某某頭部、軀干部皮膚裂創(chuàng),經(jīng)清創(chuàng)縫合等治愈后留某皮膚瘢痕,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6、書證辨認地點照片證明:案發(fā)地點位于濟南市天橋區(qū)某莊122號院內。
7、書證戶籍證明信、公安機關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8、書證收到條、諒解書證明:被告人王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被害人對二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9、二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關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發(fā)生是由于被害人拖欠工錢并謾罵威脅被告人引發(fā)的,被害人對此某過錯的意見。合議庭評議認為,根據(jù)二被告人的供述,王某某在向蔣某某催要打工期間蔣欠的工錢約200元時遭到蔣的謾罵,李某某聽說蔣某某對其進行過威脅,此為本案的起因。被害人的上述行為,二被告人應該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應對,顯然不足以構成對被害人施暴的理由,辯護人據(jù)此說明被害人某過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首先提意犯罪,實施較重犯罪行為,作用大于被告人李某某。二被告人均系接公安人員電話傳訊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平時表現(xiàn)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和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建議。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某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某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貴東
人民陪審員 溫 輝
人民陪審員 滕秀芝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金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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