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191刑初72號
——山東省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9-3)
(2017)魯0191刑初72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曾用名趙新燕,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鄭州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鄭州市,住河南省鄭州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金枝,山東尚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濟高新檢公刑訴[2017]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金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通過微信相約見面并吃飯,后到濟南市市中區經三路果籃酒店內休息時,趙某某趁吳某某洗澡之機,盜竊吳某某放在西服口袋內的現金1500元和格拉蘇蒂牌手表一塊,后將該手表以50000元的價格賣給甘某某。經鑒定,該手表價值人民幣60000元。
2016年12月4日17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李某通過“陌陌”相約見面,后二人來到濟南高新區奧龍官邸65號樓1單元2802室李某的家中,趙某某趁李某不備,盜竊李某放在枕頭下面的勞力士手表一塊,后將該手表以50000元價格賣給甘某某。經鑒定,該手表價值人民幣75000元。
綜上,被告人趙某某盜竊價值共計136500元。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甘某某處追回銷贓款118000元,追繳趙某某招商銀行卡、建設銀行卡各一張,其中建設銀行卡余額28478.51元。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李某損失5萬元,取得李某的諒解;也已取得被害人吳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書證、甘某某的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吳某某陳述、鑒定意見、勘查、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社會危害性不大,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好,且贓款已全部追回,被告人積極主動提出給予被害人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2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銷贓款118000元和被告人的建設銀行卡余額18500元退賠給被害人吳某某61500元、李某75000元,銀行卡2張(招商銀行卡一張,卡號:6214833710142574;建設銀行卡一張,卡號:6236682340008488263)發還被告人趙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釗
人民陪審員 孫紅玲
人民陪審員 高云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澤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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