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滬0118刑初45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18-4-25)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滬0118刑初4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
被告人常某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訴刑訴[2018]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敏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任某某負責招攬賭客,被告人常某某提供其位于上海市青浦區塘郁村216號的暫住地,共同開設“推牌九”賭場三場,并漁利。被告人任某某招攬賭客在汪某(另行處理)位于上海市青浦區楓涇村79號102室的暫住地開設“推牌九”賭場二場并漁利。2018年1月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常某某暫住地查獲該賭場,并扣押、收繳賭資賭具等物,抓獲參賭人員十余人。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又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筆錄、證人汪某、王某某、杜某某、楊某、張某某、王某、楊某、楊某某、趙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王振、劉某某、吳某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照片,扣押決定書、清單及照片,證據保全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案發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分別與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共同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的犯罪罪名、認定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及二被告人均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常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任某某、常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四、扣押在案的賭具及賭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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