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3刑終81號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11-4)
(2021)滬03刑終81號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龍濱,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縣,XX,小學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縣,住上海市奉賢區。2018年6月27日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非法經營罪,被該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2020年6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黃文征,上海天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XXX,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廣豐縣,XX,小學文化程度,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廣豐縣,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逮捕。2021年8月11日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龍濱、XXX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滬0110刑初452號刑事判決,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龍濱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的商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均予以沒收。原審被告人陳龍濱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上訴人陳龍濱提供辯護,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XXX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陳龍濱及其辯護人黃文征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陳龍濱申請撤回上訴。辯護人表示同意。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建議本院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龍濱、原審被告人李寧盛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龍濱自愿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辯護人的意見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的建議正確,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陳龍濱撤回上訴。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0刑初45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曹芬芳
審 判 員 夏曉虹
審 判 員 楊 坤
書 記 員 宋 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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