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更7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1-11-22)
(2021)滬0116刑更7號
罪犯朱某某,男,1981年12月22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系上海某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住上海市虹口區。
2020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20)滬0116刑初1244號刑事判決,以虛開發票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緩刑考驗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緩刑執行期間,執行機關上海市XX局向本院遞交相關材料并建議撤銷對罪犯朱某某的緩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查實,罪犯朱某某在進入社區矯正后,社區服刑意識淡薄。2021年10月15日,朱某某因使用手機以網上下注的方式實施賭博違法行為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據此,執行機關上海市XX局建議對罪犯朱某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期。
經審理查明:
罪犯朱某某在緩刑執行期間,社區服刑意識淡薄。2021年10月15日,朱某某因使用手機以網上下注的方式實施賭博違法行為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
上述事實,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上海市XX局出具的收監執行建議書、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討論記錄,關于社區矯正對象朱某某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情況說明,相關民警意見、居民委員會意見,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本院刑事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朱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20)滬0116刑初1244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朱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
二、對罪犯朱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本次被羈押之日起計算,之前被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舒平鋒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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