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14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1-11-18)
(2021)滬0106刑初11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XXX,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XX,大學文化,
)實際經營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昆山市。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南片)。
辯護人朱強,江蘇沉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XXX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季柳陰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XXX及其辯護人朱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許XXX以其實際控制經營的眾盈公司名義,與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約定銷售200噸雙酚A的合同。同年9月9日,眾盈公司收到XX公司依約支付的合同訂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9.2萬元。嗣后,許XXX即將全部訂金轉移至個人賬戶,并用于歸還個人債務等開銷。且在合同約定交付時間截止后,被告人許XXX始終未向XX公司提供雙酚A,并隱匿行蹤。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許XXX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許XXX到案后供述不誠,在法庭審理中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許XXX在家屬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29.2萬元,并預繳罰金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XXX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1、王某、朱某、李某2、田某、張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電話記錄》及調取的相關聊天記錄、裁判文書、購銷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對賬憑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利潤表、資產負債表、戶籍資料,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被告人許XXX的部分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XXX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許XXX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又能在家屬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并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XX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退出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許XXX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竺 越
審 判 員 葛立剛
人民陪審員 梁鐘芳
書 記 員 陳 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