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6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7)
(2021)滬0113刑初136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于廣東省五華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五華縣。曾于2012年5月15日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上海市寶山區衛生局處罰款人民幣五千元;于2019年11月15日因非醫師行醫被上海市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二萬六千元;于2021年10月8日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上海市寶山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罰款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因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驊,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滬寶檢刑訴(2021)1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非法行醫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且曾因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仍于2021年4月起,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其租住處,非法設立牙科診所,為患者陸某1、陸某2等人提供牙齒診療等非法醫療服務。被告人鄭某于2021年9月17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鄭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鄭某對指控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非法行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