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1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1-12)
(2021)滬0106刑初131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于江蘇省東海縣,XX,高中文化,廚師,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暫住地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康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28日1時40分許,被告人趙某酒后駕駛牌號為魯B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中環高架行駛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路東約300米處,被設卡檢查的民警攔下。民警發現趙某有酒后駕車的嫌疑,當場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66mg/100mL。后經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小型普通客車高架卡口信息》《受理案件登記表》《查獲經過》《人員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證人龔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的供述,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照片、執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趙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指控犯罪的事實、罪名、證據、量刑建議等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趙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 柏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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