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6刑初1315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1-11-12)
(2021)滬0106刑初13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女,1996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北川XX自治縣,羌族,高中文化,舞蹈老師,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暫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曉筱,北京安博(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1〕13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襲警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黃曉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8月2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乘坐其男友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至XX路XX路路口時,為逃避處罰,二人不服從民警的停車指令并加速逃離,后被民警追趕攔停。處置期間,陳某拒不配合執法,咬傷民警崔某的手部,后被當場抓獲。經鑒定,民警崔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
到案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1年8月27日,陳某獲得民警崔某及所在公安機關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襲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龔 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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