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65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1-11-12)
(2021)滬0101刑初6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天長市,暫住上海市普陀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智,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梁萬美,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陳智、梁萬美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原系被害單位安德阿鏌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德阿鏌公司)電商平臺客服組長,其在職期間察覺該公司內部OMS管理系統中存在漏洞,即客服人員在為買家辦理退換貨流程中存在無需審批和不結算貨款差價即可更換其它貨品現象。被告人趙某離職后,向原同事丁某索要公司相關管理員賬號和密碼,利用系統漏洞,以低價商品調換高價商品后銷贓牟利,實施犯罪。
經上海XX事務所審計,2020年6月3日至2021年3月6日,趙某以低價商品換出高價商品476件,按被害單位電商產品平均折扣率及員工折扣價就低原則計算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346,715.19元。2021年3月15日,趙某退還庫里系列球鞋32雙,按電商產品平均折扣率計算價值36,541.88元。
2021年4月8日,被告人趙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據此提交了證人程某、丁某、梁某、宋某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及照片,安德阿鏌公司提供的涉案換貨產品匯總、說明,上海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手機截圖、電子數據光盤、公安機關調取的相關資金明細,快遞訂單截圖,上海XX事務所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工作情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經過及其多次有罪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因被告人家屬在庭審前已向被害單位退賠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故調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購買低價商品支付的貨款6萬余元應予扣除。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詐騙罪的定性亦沒有異議;另外,被告人購買低價商品支付的貨款6萬余元也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其家屬在庭審前已向被害單位退賠全部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請求法院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購買低價商品共支出64,751.97元。審理中,被告人家屬于2021年10月27日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30萬元并獲得諒解;庭審中,被告人亦當庭表示愿意將其購買低價商品支出的款項賠償給被害單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從同事處騙取了公司相關管理員賬號和密碼,購買低價商品后,利用上述賬號創建更換高價貨物的退換貨訂單,將該訂單發給倉庫,欺騙倉庫人員基于錯誤指令發出高價商品,以此賺取差價達245,421.3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獲得了諒解、庭審中亦表示愿意將其購買低價商品支出的款項賠償給被害單位,可以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可以采納;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時間持續9個月之久,犯罪金額巨大,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不應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鴻發
審 判 員 鄭 瑩
人民陪審員 李雪珍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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