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01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1-10)
(2021)滬0116刑初10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自報),男,2000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縣,暫住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9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2月期間,被告人雷某某以幫助被害人衛某消除信用卡逾期記錄、凍結小額貸款公司賬戶、提供證據向法院證明被害人沒有還款能力為由,多次騙取被害人衛某錢款,共計人民幣12,320元。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雷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雷某某積極向被害人退贓,并已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衛某的陳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證人楊某的證言,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偵破經過及調取的戶籍資料,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的數次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雷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雷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情節,可對被告人雷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雷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雷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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