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1064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1-11-11)
(2021)滬0110刑初1064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戶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因涉嫌犯高空拋物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9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高空拋物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寧鳳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19時35分許,被告人丁某在本市楊浦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將一袋包含銀色鐵片、碗蓋、茶杯蓋、紙盒、衣物等的垃圾從屋內(nèi)窗口扔出,掉落在途經(jīng)4號樓樓下的被害人徐某的正前方。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丁某接民警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guān)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民警已查獲并扣押上述涉案物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涉案物品的照片,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丁某的供述、悔過書等證據(jù)為證,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丁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丁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丁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從建筑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丁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丁某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丁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查獲的涉案物品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曉俊
書 記 員 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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