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100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1-11-9)
(2021)滬0120刑初11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退休人員,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斌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20時18分許,被告人金某駕駛牌號為“上海2826861”電動自行車沿本市奉賢區匯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XX路XX公路西約800米處時,與沿匯中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朱某1駕駛的牌號為“上海0646434”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被害人朱某1當場倒地,被告人金某則駕車逃離現場。10月18日,被害人朱某1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XX支隊認定,被告人金某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金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5萬元,且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朱某2的證言,監控視頻,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小結、門急診病歷,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110事件單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案發經過、車輛基本信息、工作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理,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金某已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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