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9刑初71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1-11-9)
(2021)滬0109刑初7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仇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興化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興化市。2011年11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1年5月8日因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違法行為被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扣留駕駛證。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7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仇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仇某于2021年9月7日0時50分許,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蘇MXXXXX的轎車,途經G60滬昆高速路、滬閔高架路、內環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中環高架路,行駛至本市虹口區XX路進廣粵路西約100米處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當場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出其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后其被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仇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被告人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發后,被告人仇某預繳了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仇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證人郭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查獲經過》《醉酒駕駛案件移送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打印單》、監控視頻截圖、高架卡口車輛數據、《情況說明》、調取的《駕駛證信息》《強制措施詳細信息》,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仇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仇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案發后主動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分別情節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仇松海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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